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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海东与徐庆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东,徐庆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732号原告白海东。被告徐庆春。委托代理人付德财,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远,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东与被告徐庆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海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