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740号原告:王xx,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李XX,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被告李xx已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xx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达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