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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740号原告:王xx,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李XX,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被告李xx已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xx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达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