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晋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晋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031号罪犯杨晋考,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男,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2)钟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晋考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杨晋考等十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3124.42元,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于2013年4月11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7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梧刑执字第533号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晋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杨晋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杨晋考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杨晋考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晋考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6.4分。本院认为,罪犯杨晋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杨晋考未全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本院对减刑幅度予以适当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晋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