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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春莉与杨晓芳、罗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莉,杨晓芳,罗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春莉,女。被执行人:杨晓芳,女。被执行人:罗太彬,男。本院在执行赵春莉与杨晓芳、罗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晓芳、罗太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赵春莉书面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