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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文忠与李彦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忠,李彦辉,刘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忠,男,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李彦辉,男,住包头市九原区尹六窑子村。被执行人刘忠利,男,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马文忠诉被告李彦辉、刘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向明审 判 员  云 涛代理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