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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佳荣发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佳荣发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358号原告: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兴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家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佳荣发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佳荣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英林镇。法定代表人:洪英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世兴达公司与被告佳荣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荣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佳荣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0801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佳荣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世兴达公司采购布料,2015年11月30日双方结算,佳荣发公司确认结欠世兴达公司货款308015元,并形成书面结欠单,结欠后佳荣发公司未付分文。佳荣发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佳荣发公司向世兴达公司购买面布,2015年11月30日佳荣发公司结欠世兴达公司货款308015元,由佳荣发公司的投资人洪清瑞出具一份欠款凭据交世兴达公司收执。上述事实有世兴达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欠款凭据、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加以证明,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世兴达公司主张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世兴达公司与佳荣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佳荣发公司尚欠世兴达公司货款5300元,双方虽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世兴达公司可随时向佳荣发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对世兴达公司请求佳荣发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佳荣发公司在世兴达公司向本院起诉后仍未能及时付款,应自世兴达公司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对世兴达公司请求佳荣发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晋江市佳荣发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8015元,并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27.5元,由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晋江市佳荣发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30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荣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