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5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伟与周彦、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彦,XX,黄伟,石静波,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静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上诉人周彦、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黄伟、被上诉人石静波、被上诉人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上��人周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彦、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彦、上诉人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周彦、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