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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江峰与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峰,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反诉被告):赵江峰。委托代理人:包进海,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300005896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村。法定代表人:李均祥。委托代理人:陈登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峰诉被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峰庭审中变更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尾款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被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10000元,并支付自实际支付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3.反诉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负担。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庭外和解,本诉原告赵江峰和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赵江峰撤回对本诉被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赵江峰的起诉。本诉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本诉原告赵江峰负担;反诉受理费445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富阳中海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