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中亮与长春卓群纳米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亮,长春卓群纳米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283号原告:赵中亮,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单景州,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卓群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街429号三楼302室。被告: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29号楼6楼622室。被告: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班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亮诉被告长春卓群纳米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中亮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