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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夏贵与杨义福、董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贵,杨义福,董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296号原告:陈夏贵,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吴素燕,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福,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董秀芬,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陈夏贵与被告杨义福、董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俩被告偿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息1.5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杨义福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南塘镇扬州村的房产(产权人:杨义荣,所有权证号:160××2702;共有人:杨义福,共有权证号:160××2703),金额以585300元为限。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26日,被告杨义福向原告陈夏贵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同日,原告妻子仇佩芝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杨义福的银行账户转入30万元交付上述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杨义福与被告董秀芬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义福、董秀芬应共同偿付原告陈夏贵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53元,保全费344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义福、董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