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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沧州精钻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张景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精钻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张景路,张兰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7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沧州精钻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法定代表人邱少凯,经理。被执行人张景路,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张兰仙,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精钻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景路、张兰仙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景路、张兰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