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中华申请董小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华,董小东,刘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华,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华昌街三委**组,证件号码220121197312235328。被执行人董小东,地址五棵树镇繁荣街三委7组。被执行人刘长余,地址五棵树镇合发村西下洼子10组。张中华与董小东、刘长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长民五终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小东、刘长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中华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小东、刘长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中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小东、刘长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中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