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9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刘镇、王子宇等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刘镇,王子宇,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9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刘镇,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宇,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经营者张福安。委托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刘镇、王子宇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刘镇、王子宇的委托代理人赵世峰、程帅,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强、盛经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刘镇、王子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事实,即:被上诉人不仅没有诉争房屋及其所在土地的相关使用权证,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属于非法建筑。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既然已经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那么据此规定,在被上诉人未取得诉争房屋的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据此条规定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而非驳回上诉人诉请。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条……,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证明。其次在双方租赁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其收取的款项,并向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的过错给上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诉请。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答辩称:涉案房屋不属于非法建筑,是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下建设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古荥镇政府决定兴建古荥集贸市场并对外发布相关公告,投资建房者在交纳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等费用后有长期使用权,凡私人投资建房者通过一定手续允许出租、转让或买卖。张福安投资后开始建设房屋。2004年9月12日张福安注册登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安梅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五金、家电、日用百货等零售。2015年7月29日,郭刘镇、王子宇为承租安梅商行房屋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8月1日,郭刘镇、王子宇作为乙方、安梅商行作为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安梅商行部分房屋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每年租金60万元,房租以正式开业日期算起。合同签订当日郭刘镇、王子宇支付30万元租金。后郭刘镇、王子宇开始对安梅商行进行施工改造。另查明,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证明显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安梅商行位于古××西段,该行所占用土地所有权属古荥村委会所有,使用人为古荥安梅商行,该地在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的是建设用地。原审法院认为,郭刘镇、王子宇、安梅商行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安梅商行出租的部分房屋是在相关部门批准下建造,且所占土地为建设用地,安梅商行对房屋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郭刘镇、王子宇以安梅商行未经消防验收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张郭刘镇、王子宇与安梅商行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刘镇、王子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郭刘镇、王子宇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福安是根据古荥镇政府决定兴建古荥集贸市场的相关公告投资建房并注册成立了安梅商行,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的证明亦显示安梅商行所占土地是建设用地,安梅商行是使用人。综上,郭刘镇、王子宇上诉认为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郭刘镇、王子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