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22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