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179号原告孙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