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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聊东法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毛勤英与马开(克)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勤英,马开(克)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聊东法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毛勤英,女,193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海务镇郝路口村。请执行人刘香梅,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海务镇郝路口村。请执行人郝秀娟,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海务镇郝路口村。请执行人郝秀珂,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海务镇郝路口村。请执行人郝雷奎,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海务镇郝路口村。请执行人郝亮奎,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李海务镇郝路口村。被执行人马开(克)令,男。毛勤英等6人申请执行马开(克)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00)聊东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开(克)令(身份证号:××)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马开(克)令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