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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60张超与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异60号案外人朱五一,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双沟镇西山头,组织机构代码证73944635-0。法定代表人许建兵,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许建兵,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泗洪县。在本院执行张超与许建兵、泗洪县双沟粮食储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沟粮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五一对本院查封的许建兵所有的在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五一述称,案外人朱五一系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许建兵名义上在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权,但其中34%的股权事实上由马昌晓、陈玉波、吴善军、张永、孙柏林、孙明柳、张青、陈锋、马涛、汤军、胡传动、黄跃平、李幸福等13人出资,2011年12月2日,朱五一已收购马昌晓等13人持有的34%的股份,许建兵名下的另外6%股权由许建兵出资40000元、丁勇出资20000元构成,2011年12月,许建兵、丁勇因欠款未还而抵扣公司股份退股,这6%的股份也被回购至案外人朱五一名下,许建兵名义上在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0%的股权应为案外人朱五一所有,故请求解除对涉案股权的查封。经审查查明,张超与双沟粮食公司、许建兵之间因借款而产生纠纷,2016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苏13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双沟粮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超借款969091元及利息,许建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沟粮食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因双沟粮食公司、许建兵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苏1324执2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许建兵在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的40%(即40万元)的股权,现案外人朱五一以其已购买涉案股权,该股权应为其所有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股权的查封。本院认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应以工商登记作出股权权属的判断。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股权一直登记于被执行人许建兵名下,故本院对该股权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朱五一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翟良彦审判员  尹继忠审判员  秦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越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