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万宏娃与陈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宏娃,陈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万宏娃,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烟村*组。被执行人陈卫军,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觅子管区三河村陈河组。申请人万宏娃与被执行人陈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陕0528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卫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