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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6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杰,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小学文化,富士康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康保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真武路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孙杰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杰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暴雨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