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蓓与被告任新宝、俞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蓓,任新宝,俞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602号原告:黄蓓,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锦军,南京市高淳区淳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新宝,男,汉族。被告:俞红花,女,汉族。原告黄蓓与被告任新宝、俞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黄蓓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蓓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蓓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蓓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