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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兰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8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兰宁,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兰宁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兰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18时39分,被告人张兰宁入住万年县陈营镇“万年饭店”8508号房,并约网友被害人谢某见面。当天晚上,被害人谢某来到该房间并留宿。次日上午,被告人张兰宁趁被害人谢某上厕所之机,将被害人谢某放在手提包内的1个黄金佛像挂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3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张兰宁将盗得的黄金佛像挂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万年县梓埠镇渡一村的张某。被告人张兰宁于2016年6月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镇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1个黄金佛像挂件被万年县公安局扣押后发还了被害人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兰宁与被害人谢某微信聊天记录、发还清单、万年饭店入住及押金/结账凭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撤销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兰宁的供述、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张兰宁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张兰宁量刑的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兰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盗黄金佛像挂件被公安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有违法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兰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颖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