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勉县联成纸箱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联成纸箱厂,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勉县联成纸箱厂,住勉县勉阳镇联盟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刘富成,厂长。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司法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济民,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勉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联成纸箱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140950.67元、诉讼费1845元、执行申请费2010元履行完毕。执行中,经本院对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橡胶总厂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虽有房地产,但工厂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职工矛盾突出不宜处置,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