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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叶绍武、叶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绍武,叶云飞,黄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叶绍武,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云飞,男,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黄碎连,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绍武与被执行人叶云飞、黄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叶云飞在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427号执行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参与该案件被执行人蒋松所有的车辆拍卖后兑现的执行款分配,共计65014元,本案已参与上述执行款的分配,共计57147元。除上述分配款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绍武于2016年0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9月2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32853元及其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已被分配的执行款外,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