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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蒙三妹、农某等与农定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三妹,农某,农定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财保47号申请人蒙三妹。申请人农某。被申请人农定桥。申请人蒙三妹、农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农定桥名下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泮水支行(账号62×××24)存款43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蒙三妹、农某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提供43万元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三妹、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农定桥名下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泮水支行(账号62×××24)存款43万元,查封期限为2016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蒙三妹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班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