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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孟宪富,姜俊杰,孟昭齐,张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陈石村。法定代表人:孟昭齐,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宪富,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姜俊杰,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谷社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孟宪富之妻。被执行人:孟昭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玉秀,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孟昭齐之妻。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孟宪富、姜俊杰、孟昭齐、张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经查询其银行账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1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4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