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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韩国英与胥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英,胥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06号原告:韩国英,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系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军民,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韩国英与被告胥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