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镇平县规划局与李耀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规划局,李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辛玉建,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李耀东,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李耀东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耀东未履行(2015)镇行审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耀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人李耀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耀东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规划局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