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秀宗与被执行人庄梅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秀宗,庄梅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庄秀宗,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梅庆,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秀宗与被执行人庄梅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庄梅庆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庄梅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庄秀宗与被执行人庄梅庆于2016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庄秀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