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缪凯诉被告邓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凯,邓敏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807号原告缪凯,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上,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邓敏川,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凯诉被告邓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缪凯承担。审判员 何文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