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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缪凯诉被告邓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凯,邓敏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807号原告缪凯,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上,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邓敏川,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凯诉被告邓敏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缪凯承担。审判员  何文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