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立阳与马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阳,马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阳,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小龙,住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住赤峰市。上诉人孙立阳与被上诉人马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上诉人孙立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立阳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立阳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云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