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洪博、王孟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博,王孟进,李香月,张柳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607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告:王洪博,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王孟进,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李香月,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张柳笑,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博、王孟进、李香月、张柳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94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