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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燕传志、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燕传志,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665号原告: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燕传志,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娟,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军诉被告燕传志、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亚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杨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