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燕传志、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军,燕传志,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665号原告: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燕传志,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娟,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军诉被告燕传志、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亚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杨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