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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诉被告初百合、钟春梅、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初百合,钟春梅,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941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负责人王成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同权,男,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史占军,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初百合,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钟春梅,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诉被告初百合、钟春梅、大庆市欧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萨尔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彦侠人民陪审员  盖祥升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肃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