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直接办理到,冯某,崔某某,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崔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崔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冯某、崔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王寺西街嘉欣花园一期6号楼30401号房屋抵偿借款30万元,下欠15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陕0823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直接办理到王某某或其指定的人名下。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