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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庞吉果与于春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吉果,于春林,济南安平包装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庞吉果,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平阴县乐盛小区。被执行人于春林,男,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住平阴县安城镇开发区。被执行人济南安平包装彩印厂,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春林。组织机构代码370124300002129.本院在执行庞吉果与于春林、王静、济南安平包装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春林、王静、济南安平包装彩印厂在金融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2.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95元,已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6159.66元,其中转申请人5809.66元(包含诉讼费、邮递费),开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冰审判员 赵 岭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