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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634号-2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梅与扬州博维商贸有限公司、俞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扬州博维商贸有限公司,俞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634号-2原告:王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博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淮海路110号6楼。法定代表人:俞佳。被告:俞佳,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原告王梅与被告扬州博维商贸有限公司、俞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