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方鑫与艾儒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方鑫,艾儒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2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胡方鑫,男。被执行人艾儒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艾儒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艾儒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儒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