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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陈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256号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901(05)房。法定代表人王跃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深圳永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