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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801号罪犯杨斌,男,现年34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了(2009)蓬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杨斌于2010年5月21日调入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三监区,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米兰监狱二监区服刑。(以下简称第二师米兰监狱二监区)。该犯于2012年8月15日经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二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О二О年十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9月24日经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二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О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第二师米兰监狱因罪犯杨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在第二师米兰监狱二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以下简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陈学辉、李海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米兰监狱指派民警于兴林、吴兴元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二师米兰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斌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90.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斌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共获奖分122.23分,出勤100%,功效107.9%,连续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4次,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О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