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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锦宏与夏邑县牛牛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宏,夏邑县牛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074号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夏邑县牛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在夏邑县何营乡何营新街凤鸣小区8号。法定代表人:王贺。原告杨锦宏诉被告夏邑县牛牛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被告夏邑县牛牛食品有限公司,需对被告夏邑县牛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智荣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