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陈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321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某分理处副主任。被告陈国娟,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啸宇审 判 员 刘永全人民陪审员 吕淑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