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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奕与被执行人曾洪涛、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奕,曾洪涛,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奕,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曾洪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陈丽,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奕与被执行人曾洪涛、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尽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