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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与于丽丽、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于丽丽,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6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原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788号。负责人:张大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春,男,该行职员。被告:于丽丽,女,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5-10(G-10)幢119号房。法定代表人:马忠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与被告于丽丽、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以于丽丽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0元,减半收取计175.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