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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成都福尔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袁俊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福尔沃商贸有限公司,袁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福尔沃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后街98号3-2-3,。法定代表人:鞠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袁俊红,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石马村。本院在执行成都福尔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俊红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