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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小明与章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明,章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1289号原告林小明,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章加光,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林小明与被告章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应魁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加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小明诉称,2012年1月2日,被告章加光从原告林小明处接走人民币40万元,当场写下借条,并口头约定按月息4%支付利息。到付息日期后,原告多次催取借款及利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2年1月2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章加光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日,被告章加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小明借款40万元,原告林小明以现金交付,被告章加光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林小明的陈述、被告章加光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小明要求被告章加光归还欠款人民币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是其对依法享有的诉权、实体权利行使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加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小明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章加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应魁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薇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