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宏伟与被执行人田文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宏伟,田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柳宏伟。被执行人:田文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宏伟与被执行人田文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