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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文娟与金敏、郭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娟,金敏,郭小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100号原告:刘文娟。被告:金敏。被告:郭小南。原告刘文娟为与被告金敏、郭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金敏、郭小南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国进独任审判,因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金敏、郭小南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于2016年6月21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敏、郭小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6日,被告金敏、郭小南向原告刘文娟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金敏、郭小南向原告刘文娟出具借条:“今借刘文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利息0.18,先付三月利息,以后按每月付息。借款人:金敏郭小南”。借款当日,原告刘文娟预先收取被告3个月利息538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敏、郭小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文娟借款本金人民币94620元。二、驳回原告刘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文娟负担124元(已交纳),被告金敏、郭小南负担217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国进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才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