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谭丰涛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谭丰涛,吕国玲,刘玉军,薛海艳,刘云珠,王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2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97号。负责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鑫,职务客户经理。被告:谭丰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国玲,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玉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海艳,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云珠,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淑兰,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被告谭丰涛、吕国玲、刘玉军、薛海艳、刘云珠、王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8.00元,减半收取计1,0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为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