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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龙,任经理。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平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760元。判决生效后,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志忠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红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