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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XX兰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3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XX兰,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庆明,重庆市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栋。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远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路*栋*****号。法定代表人周显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梅,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利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上诉人XX兰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法行初字第00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上诉人XX兰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兰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XX兰撤回上诉。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法行初字第0023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XX兰负担。审 判 长  应禧审 判 员  周琦代理审判员  乐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柳 百度搜索“”